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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特大事故车-昆明特大事故车有哪些

C0f3d30c8 发布于2024-05-26 19:49:23 大事故车 53 次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昆明特大事故车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昆明特大事故车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  1. 昆明东川区哪个工地出事?
  2. 昆明男子骑共享单车,闯红灯撞上公交车而亡,公交车有责任吗,会要求单车公司赔偿吗?

昆明东川区哪个工地出事?

1. 目前没有发生工地事故的确切信息
2. 因为没有相关报道或消息提及昆明东川区发生工地事故,所以可以推断目前没有发生这样的事件
3. 如果您对昆明东川区的工地安全情况感兴趣,可以关注当地新闻媒体或相关***部门的通报,以获取最新的信息。

昆明男子共享单车,闯红灯撞上公交车而亡,公交车有责任吗,会要求单车公司赔偿吗?

看到题目上面有共享单车4个字,我就猜到责任人里面肯定要多一个共享单车公司了,以下是个人的看法:首先从这件事上面,男子闯红灯,公交车经过人行道或者路况复杂地段不减速,没有随时刹车的准备,至于共享单车公司吧,最主要的责任就是让他成功开锁了,如果他没骑共享单车,估计也不会被车撞。

昆明特大事故车-昆明特大事故车有哪些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所以就算公交车没过错,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在这里必须要说说那些不遵守交通法则的人,乱闯红灯,没人行道的情况下横跨马路,有天桥的情况下,非要在马路上表演跨栏,作为司机开车还真要打醒十二分精神,谁知道下一秒哪里会窜出一个人来,我记得有一次坐公交,刚转完突然有个人跑出来想过马路,那时候公交开的速度还挺快的,司机看到立马急刹车,很多乘客因为惯性太大而摔倒在地,大家都在骂骂咧咧的,我看到司机冷汗都出来了,但是司机责任也是有的,明知道是转弯,都不带减速?是不是还要来个漂亮的漂移?现在开车就是要随时准备着刹车,在学校或者人多的路段,特别是经过人行道的时候,要减速就减速,谁知道下一秒冲出来会是谁。

还有就是共享单车这里存在很多争议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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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1.单车本身性能是否良好,刹车是否是好的

2.用户使用单车操作是否得当

现在觉得有些人出了事就喜欢推卸责任,能赖就赖,之前上海市,一未满12周岁孩子骑共享单车身亡的父母,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,并调整了诉讼请求,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,并共索赔878万元,以及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。这个新闻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,家长第一时间就想到找共享单车公司赔钱,而不是反思自己的教育问题,12岁的孩子不应该教育他不要在马路上骑车吗?不是应该教育他不要偷东西吗?共享单车本来是造福社会的,这么一来,反而给那些想给社会造福的人施加压力,希望这些家长都能自我反思,以身作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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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刚刚朋友说了,咋不去找修路的去呢。要是没有这条路。怎么会出现这个事。在昆明。好多汽车的逼普奇不有。我接的公交车不应该负责。他那是正常行驶啊。我那天在工地上摔伤了。我是不是要找租架子的去

这个提问有些“突发其想”。才骑个共享单车,骑车人没有也不享受任何“特权”,该男子也没向单车公司买过什么保险,还不是跟骑个自用单车***事!他又违反交通规责闯红灯,自己应负全责,跟公交车有无责任没一分钱关系,单车公司更不该赔偿!(此为应邀回答)

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,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46,只提到事故责任的类型为:全部责任、主要责任、同等责任、次要责任、无责任这五种,但并未提及各种类型具体要承担多少比例,其他国家层面的法律规章也未有明确规定。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赔偿范围,很多省份都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,但规定不尽相同,司法实务中各地对于赔偿责任的确定也存在较大差异,如江苏安徽对此规定的比例就不一致。对男子的死亡,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责任?以江苏为例,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52条规定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由此可见,即使是男子存在过错(闯红灯),公交公司也非完全免责,而只是减轻其责任而已,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况下,如常说的“碰瓷”,公交公司才无需承担责任。另外,关于共享单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?个人认为,男子骑行共享单车,男子与共享单车所属公司构成租赁民事法律关系。根据《合同法》 第246条、《侵权责任法》第43条和第49条的规定,出租人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,只要租赁物符合约定或者符合使用目的的,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发生的各种损害,出租人并不承担责任。因此,如果共享单车并没有质量等问题,则共享单车公司无需对男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昆明特大事故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昆明特大事故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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