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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昌二手瑕疵修复车-许昌二手瑕疵修复车转让

C0f3d30c8 发布于2024-04-17 23:28:19 瑕疵车 50 次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许昌二手瑕疵修复车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许昌二手瑕疵修复车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  1. 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死亡,当地公路局被判16万,你怎么看?

男子电动车自己摔倒死亡,当地公路局被判16万,你怎么看?

对于此事,本人想表达三个观点:

第一,告得对,判得好。民间自古有民不于官斗的说法。自已骑车摔倒死亡,通常情况下,家属一般会自行处理后事。可是文中家属却发现问题,将公路局告上法院,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称赞,其民告官的勇气值得点赞。而***依法判决,不袒护、不徇私,其公平公正执法行为应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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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第二,尸位素餐行不通了。在其位就应谋其政,***的判决说得好:‘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,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,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’工作中出现错误就应负责,无可厚非。望亡羊补牢,知错就改。

第三,出行应注意安全。生命是宝贵的,提醒每个行人,要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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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,我们专程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了解。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经过是如何,以便能够做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。

2017年1月的一天,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,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,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10月,贺某家属向***提起诉讼,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各项费用等共计88万余元。***审理后认为,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,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,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,自身承担主要责任,判决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%,赔偿原告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61596元。

看到这样的结局,我们在惋惜死者的同时,更多的是不解。我们不理解,作为成年人对道路的情况应该有着比较清楚明白的判断,能够看得出道路某些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,那么他还在此路段骑车,意味着他认为此路段是安全的,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而不是出了事情家属就寻找别人的责任。

其次,任何地方都会有风险,即使是平整的路面都有可能摔倒,何况路面偶尔有点瑕疵的坑洼,那是因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,出现的正常问题,你不可能要求一条开通了的道路始终保持与刚刚开通时一样的平整,因为车辆的长期碾压和摩擦,肯定会造成某些路面的不平整,这不能作为公路局没有尽到养护责任的理由,以此作为瑕疵判决,无异于吹毛求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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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,于情于理,都不应该由公路局来背这个锅,不能因为骑电动车就认为他是弱者,道理不是用来帮助弱者的,而是用来维护正义的,不是你弱你就有理,何况现在骑电动车的和有***的都不是弱者。

这样的结果,会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,以至于我们会发现,很多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失或不可挽回的结果时,往往不会先检讨自身的原因,而是只会去揪着别人的原因,比如在商场、酒店、公园摔倒受伤的,只会去告相关管理单位,而不会认为是自己的失误引起的过错。

这样的人,如果哪天被雷劈死了,他们的家属依然会告气象局发布信息不及时,总之,他们有一千个是别人的原因引起的事故,但是他们绝不会认为有一个原因是由自己引起的。

最后的结果是,出现了很多的碰瓷、讹诈、品行不端、道德下降的恶果,我们不再敢做好事,当别人有需要帮助时,我们不再敢伸出正义之手,因为我们不知道,官司什么时候会惹到我们身上。

一边是媒体呼吁我们学习雷锋做好事,而另一边却在做出鼓励帮弱不帮理的风气,对此我们只能深表失望,不要说我们不敢做好事,是因为我们做不起。

西门观点:支持***判决!

***大略:2017年1月,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,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,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,后家属将公路局告上法庭,原因是道路不平整导致车主摔倒致死,提出索赔88万,最后***判决公路局,赔偿161596元。

有人说,公路局太冤,自己骑车与他人相撞摔倒在地死亡,却要公路局赔偿,岂不冤枉?

其实,公路局一点也不冤枉。公路局的职责是什么?就是负责把路修好,达到标准。然而,这“修好”的公路却到处坑坑洼洼,崎岖不平,岂能不撞车?

当然,道路不平只是两车相撞,致使一人摔倒在地死亡的次要原因,而不是主要原因,主要原因应该在两位车主身上。因此,原告要求公路局赔偿88万,***判决赔偿16万,合情合理合法!

不过,原告除了要求***赔偿外,如果经交警调查,死者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违规,而是另一方车主夫主要责任,那么,死者家属可以另行***肇事者,而如果死者也存在错误,那么***会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,已发判决赔偿比例。

这个案件值得一提的是,通过这个个案,起码让人们知道,马路发生事故,除了追究双方责任外,如果,道路有问题,还可以追究公路局的责任。

谢谢您的关注,期待您的看法!

小天观点:依据新闻报道中的信息来看,骑电动车男子自己摔死,***判决公路局赔偿16万,公路局这锅背的有点冤了。

有人认为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了公路养护的责任,一旦发生涉路安全事故,公路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,其实是一种误解。

在公路安全事故方面,存在着两种责任:第一种是,按照《公路法》和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公路管理部门因为公路养护作业、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,造成安全事故的,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。第二种是,依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,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。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***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
***认为,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,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,其对骑电动车者的死亡有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故判决公路局承担20%的责任。

这个判决,适用了第一种归责原则,即因公路养护部门未尽到养护职责,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,确因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,公路部门才应当承担责任。

在本案件庭审中,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,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、道路边缘不平整,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。但新闻中没有提到,死者的摔倒与道路边沿不平整是否有关系,有多大关系,死者是否因道路边沿不平整而摔倒的。

骑电动车摔倒死亡,也可能与道路没有关系,比如骑电动车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等,如果死者的摔倒与道路不平整没有关系,公路管理部门就没有过错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家人在骑车行驶过程中突然摔倒死亡,这飞来横祸的打击搁谁身上,谁都难以接受,获得一定的补偿是对死者家属最大的安慰了。

但笔者认为,是否应当由管理部门承担责任,还要看其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。管理部门不是唐僧肉,事故的发生与他们没有关系的话,让他们承担这样的责任,有点讹人的味道了!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许昌二手瑕疵修复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许昌二手瑕疵修复车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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